软件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软件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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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软件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以及软件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是什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1、软件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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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你知道软件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吗?你对软件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了解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软件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欢迎阅读。

一、增值税

1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说明: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说明: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二、企业所得税

1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说明: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2)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说明: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上述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②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⑥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⑦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5)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说明: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软件企业规定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①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②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③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6)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2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与各部委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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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双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含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两部分:\x0d\x0a一、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x0d\x0a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x0d\x0a二、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x0d\x0a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x0d\x0a\x0d\x0a"双软认定"是指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x0d\x0a一、软件企业认定标准\x0d\x0a(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x0d\x0a(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x0d\x0a(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x0d\x0a(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x0d\x0a(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x0d\x0a(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x0d\x0a(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x0d\x0a(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x0d\x0a(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x0d\x0a\x0d\x0a二、软件产品登记\x0d\x0a软件产品:\x0d\x0a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x0d\x0a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1、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双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正面回答

双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所得税,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第3~5年减按12.5%征收。

2、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软件产品增值税,从17%减按3%征收,实行即征即退。

二、分析详情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双软企业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1、企业法人是我国的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

2、企业计算机的软件开发和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及主要经营收入;

3、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者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的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至少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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