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软件开发合同争议焦点(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例)

软件开发 1556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委托软件开发合同争议焦点,以及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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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技术开发合同,涉及的都是一些数据,软件,程序等内容,所以对专业的要求非常高,所以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时总是会有一些问题如一些投资企业对软件不了解,对程序员也了解的不多,所以往往会引起一些纠纷。开发合同中的需求清单到最终完成开发、交给客户验收的过程中,软件开发人员将中间工作成果与客户进行沟通确认的过程可以避免对需求清单理解歧义的发生。客户对于软件开发的具体流程和细节并不熟悉,因此软件开发人员有机会通过沟通来消除软件需求理解的歧义。这类案件通常案情复杂,涉及法律问题及争点多,审理难度较大,也对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尚致荣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处理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的律师。

软件开发的合同相关

委托开发软件一般是应用户(委托方)需要,编制适用于其生产或经营特点的软件,这种软件一般在市场上见不到或在市场上买到需经修改后才能使用,但是该用户没有开发或修改软件的能力,必须委托一定软件中其他具有开发、修改软件能力的机构从事该项工作。被委托方虽然是开发软件方面专家,但他可能对委托方所从事的行业或具体的生产或经营特点、方式了解甚少。因此,双方签订的软件合同就有许多事项需要明确。

委托人注意事项

1、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受托人对委托人进行项目培训,以及培训费用的支付问题。

2、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开发软件的总价款以及各个部分的价格。

3、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进度报告的方式和时间。

4、委托人在领受了受托人交付件后,应立即对该交付件进行测试和评估,以确认其是否符合开发软件的功能和规格。

5、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特别是有关委托人对开发软件的功能和目标需求方面的信息和资料,明确质量要求。

6、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对于委托人提交的有关需求说明、资料和信息所涉及的软件功能、目标、需求构成及相关技术问题向受托人咨询或征求意见的权利。

7、委托方应明确约定受托方向委托方进行软件维护和支持服务的时间和内容。

受托人的注意事项

1、受托人在完成软件开发后,需要增加开发费用时,该怎么处理,应与委托人进行明确约定。

2、应在合同中约定完成软件开发的弹性时间,避免由于委托人计算失误,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软件开发而承担的违约责任。

3、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受托人提交需求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的具体时间。

4、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在受托人提交进度报告后答复的时间和方式。

5、明确所开发软件的版权归属。

软件版权的归属有两种处理方法:其一是软件版权归委托方;其二是软件版权归被委托方。实践中可采取以下办法解决,即软件版权归委托人,反过来委托人给予被委托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软件的许可,如允许被委托人使用例行程序开发其他软件等,由此双方都能各得所需。

6、受托人应约定委托人检验软件后出具书面领受文件或递交缺陷报告及领受或出具缺陷报告时间。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注意事项

1、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项目是否可以分包,如果可以,应写明可分包的范围。

2、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软件开发的目的、处理对象、软件的主要功能和目标以及应达到的技术指标。

3、开发进度

①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合理的软件系统试运行的时间。

②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开发软件的交付时间和进度。

4、知识产权归属

①若合同约定软件系统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时,应明确约定另一方所拥有的使用权及权限范围。

②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所开发软件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是共同所有还是一方所有。

5、验收

验收对委托开发软件合同双方都非常重要,它关系到如何确认以下几个问题。

①、委托方在收到软件程序以及第一批文档后多长时间内完成对软件的测验,以及在多长时间内委托方有权以软件程序质量未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为由,要求被委托方对程序进行修改使其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②、对程序进行修改费用应哪方负责。

③、被委托方应在多长内完成修改程序的工作,并且应在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将修改后的软件交会给委托方。

④、委托方收到修改过的软件之后应在多长时间完成第二次测验,并应在多长时间内委托方应将第二次测验的结果通知被委托方。

⑤、如第二次测验计算机程序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委托方是否有权拒绝拒绝接受程序,交且是否有权要求被委托方按合同规定的索赔条款进行赔偿。

⑥、如果委托方要按期将首次或者第二次测验的结论通知被委托方,是否可以视为委托方已接受被委托方开发的软件。

⑦、如果程序文档分为两次交付,在委托方实际接受软件后多长时间内被委托方应将第二批文档交付给委托方。

6、交付说明书

①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交付的文档的形式和内容。

②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各种说明书的审核时间。

③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说明书有异议,双方应如何解决等问题。

合同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当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说明书有异议时,双方应如何解决。导致合同双方对此发生争议,引起纠纷。

7、证据

①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该妥善保管合同书以及主合同、相关凭据、有关会计资料以及其它承诺函、约定书等合同附件。

②对方拒绝接受函件等其他文书时,应当向公证机构或其他部门公证或提存保留证据。

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据的公证和提存保留。

④当事人一方依照约定解除合同或依照法定事项主张解除合同,应保存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证据。

8、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项目变更的条件。

9、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软件开发系统的名称,分属于不同当事人的软件。

10、保密

①保密对象: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保密对象,应该对保密对象加以细化,以例举的方式列出,还应约定特定情况下的一些例外事项。

②保密责任: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双方对商业秘密都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泄漏,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③保密期限:应约定对合同中的保密事项的具体保密期限,或只是有个概述而未明确具体的时间段、时间点。

④保密条款的独立性:双方可以约定,不论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各方均应继续承担约定的保密义务。

11、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可以转让。

12、签约细节

①合同中应当说明双方当事人信息。如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开户金融机构,帐号,电话,邮政编码,签订合同日期。签订合同地点等。

②双方均应签署清楚无误的签名,当事方是单位的还应加盖公章。

③签订时间:双方应在合同尾部标明清楚无误的签约时间。

④合同用语要力求达到条款明确、具体、措辞确切,防止“基本”、“尽可能”、“如有可能”“应该”“最新”等不确切的条款和字眼在合同中出现。

13、不可抗力

①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时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对方告知、证明,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②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遭遇不可抗力后的通知办法和证明方法、双方可否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可否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履行问题要求赔偿、在何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等。

③一方发生不可抗力后应依约及时向对方告知、证明时应保存证据。

14、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注意相对方主体变更情况,若有变更解散情形的,应注意哪个法人或组织继受其权利义务,并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以上事实。

15、争议解决方式

①如约定诉讼管辖法院,只能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只能约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如果约定不明确、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或约定上述5个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这样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无效的。

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时,选择一个以上的法院;或者选择仲裁,却同时约定由法院管辖。 这样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无效的,可能会增加当事人争议解决成本(时间、金钱),不符合当事人初始意图,不利于争议有效率地解决。

②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依约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的裁判、调解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都是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没有强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于签订了新的合同。

③如约定仲裁,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约定明确的标准为:仲裁机构所在地明确,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应当写明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详细名称。

16、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在涉外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旦发生争议应该适用的法律,而且这种约定要切实可行。

17、在诉讼中,应权衡利弊,最大限度要求对方承担所有损失,不能主动放弃任何有利于己方的诉讼请求。

18、受到对方欺诈、胁迫,被人趁人之危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保存好证据并且在一年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约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主张撤销或者变更合同。

19、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附带合同使用说明。如:合同的适用范围,条款术语的理解等方面。

20、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另一方应采取措施提请对方注意并与对方进行协商,确定责任的负担。

21、当双方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时应重新订立书面合同或达成书面协议。

22、签约主体

①合同双方应正确区分单位与单位负责人的关系,应明确认识到单位负责人不能以其个人名义代表单位。

②一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应该事先确认代签约的人是否持有对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③应对各自内部人员的权限作出规定,禁止无权人员滥用单位公章、签字等与对方履行各项合同事宜,尤其不能作出不符合合同内容和己方利益的意思表示。

④双方当事人应当调查签约对方的签约主体资格。

23、应在合同中写明主合同、相关凭据、有关会计资料以及其它承诺函、约定书等为本合同附件。

24、违约责任

①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② 合同双方只要约定了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就要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在约定违约金时,数额约定不能过高或过低,约定数额过低,损失得不到补偿,约定数额过高,会因数额过高得不到法律支持无法实现。一般而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出合同标的额,若一方的损失确实超过合同标的,可直接约定赔偿损失。

25、当事人一方依照约定解除合同或依照法定事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6、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若一方组织解散,其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若在合同订立时一方正处于解散的变动期内且能预见其权利义务的继受者,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继受者名称。同时须约定一方发生组织解散情形应及时告知相对方及违反此告知义务的责任。

27、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用语的一定要准确、清楚,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关键性的名词术语要在合同开头作出必要的定义或解释,以免发生歧义或造成理解障碍。

28、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生效与终止的条件、时间和事由等。

30、合同双方应约定一方若变更通讯地址,应在变更之日起几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及未通知对方应承担的责任。

31、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文件往来应采取何种形式。宜采书面形式,包括: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

32、一方接到另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如有异议,可及时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以上细节问题,双方在签订软件开发合同时,应当加以重视,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从而最大限度规避法律风险。

APP开发纠纷与证据距离原则

背景

2017年,甲乙双方签订《APP平台应用建设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四个APP和两个后台(营运管理后台和商家后台)。因APP部署在腾讯云上,双方约定由乙方配合甲方完成腾讯云服务器的租赁、管理以及域名的购买、备案等工作。

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了第一期款19万元;乙方将完成的功能软件部署于腾讯云服务器上,并提供了3个访问该服务器空间的网址给甲方后,甲方支付了第二期合同款7.6万元。甲方试用后提出APP功能不能满足其需求,要求乙方整改并增加店小二版(IOS版)需求,乙方完善后要求甲方在指定日期前完成验收,但甲方坚持认为APP应用不符合合同约定,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难点

双方争议焦点之一在于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当事双方均认可乙方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了APP应用开发,并将完成的功能模块部署于腾讯云服务器,且搭建了支撑应用运行的网络环境。但是,对于乙方交付的开发成果是否具备合同约定的功能,双方争议较大。

正常来说,如果把乙方工作成果与合同约定事项进行比对,可以准确界定其技术服务的客观履行状况。但是,因为腾讯云服务器到期未续费,账户已不能正常使用,当事人已经无法获取部署于该服务器的应用程序及数据库,本案已不可能通过实际比对、鉴定等方式准确界定实际交付的APP状况。

法院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处理这一问题。

举证责任分配

法院认为,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对工作成果协商修改过程中,对工作成果的保存、运用都具备一定的管理、控制能力;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工作成果的保存、转化履行相应的义务,促使合同目的实现。

在此基础上,抓住乙方与证据距离较近这一点,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对双方举证情况进行评价。

法院认为,本案中作为服务器承租人的甲方,作为实施租赁行为且使用服务器搭建APP平台的乙方,都能实际使用和管理租赁的云服务器:

一方面,乙方作为将工作成果存储于第三方服务器的申请方和数据植入方,与证据距离较近,举证能力相对较强,对该证据而言,让其负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可以节省举证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案件事实的发掘。

另一方面,甲方曾对工作成果进行试用,清楚该APP平台的功能软件部署于租赁的第三方服务器上且根据约定实际负担租赁费用的支付,基于以上事实,甲方也应当采取相当行为进行保存。

但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在对于部署于云服务器上的交付成果是否符合约定等分歧严重情况下,均未注意在争议实际发生(甚至产生诉讼)后保存能证明自己主张的客观证据,以致本案中不能通过这一最清晰、客观的证据来判定各方主张事实的成立与否,在相关事实不能查清的情况下,双方均需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按双方违约规则处理。

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乙方履约存在不当,甲方也未继续付款,更为重要的是,甲方已经实际上放弃存储APP应用及数据的云服务器,无论乙方提交的APP系统状况如何,开发APP平台用于商业经营的合同目的实际上已经不能实现,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故确定解除。

合同解除后,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应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合同所涉相关问题。

基于项目未验收、APP应用的实际状况因双方原因难以准确查明、约定的后续服务等尚未开展的现状,考虑APP开发周期延长造成的商业影响、新增模块开发费用低于市价的合同约定等等情况,法院认为甲方支付的26.6万元款项已恰当地体现了乙方所有技术服务的价值,足以弥补乙方相关损失,不需要额外支付款项,因此,对于甲方要求返还合同款、支付违约金的本诉请求,乙方要求给付合同尾款及新增功能模块开发费用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合同依法解除,驳回当事人本诉部分、反诉部分的其余请求。

参考:2019年11月14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黔01民初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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